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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联席协调制度
    时间:2021-06-13 09:26来源:作者: 点击: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现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联席协调机制。

    一、组织领导:成立社区矫正联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司法局主要领导、公检法分管领导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建立公检法司社区矫正工作专班,负责推进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二、协调部门:由司法局牵头,具体制定联席会议需要协调内容、时间、地点等内容,做好会议通知、会务保障等工作。

     三、协调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三)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四)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四、主要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分层分级召开会议。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协调工作情况报告,分析形势,制定改进措施。业务科室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围绕社区矫正管理问题,进行协调推进。敏感节点专项会议:对于国庆、春节、两会等重要时期,专项召开联席会议制度,提升重要节点管理规格。

    (二)通报制度:组建微信群,建立日沟通、周通报制度,建立协调问题台账,协调解决一个,销号一个。由司法局负责,对社区矫正突出问题和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工作流转顺畅,无漏洞死角。

    (三)紧急协调制度: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社区矫正对象违纪违法等重要情况,立即启动二十四小时战时要求,紧急协调联动,全面开展追逃、收监等工作。

    (四)信息共享制度: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确保不泄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对于有关信息做到共通共享,便于各部门开展工作。

    相关名单附后。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人民法院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人民检察院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公安局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司法局

     

                             2021年6月8日

     

    社区矫正联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  河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李延辉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万学军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委员

                李富申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明海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社区矫正联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高明海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李鹏程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

                 王  鹤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

               于秋实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姚海宇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公检法司社区矫正工作专班人员

    成  员:李鹏程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

                  张国宇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干警

                 于秋实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姚海宇 uedbet体育_uedbet官网@: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