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第1077条和第1078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须提前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有效身份证
3、双方有效户口本(男女至少有一方户口在本县。从申请到最后办理,只能在同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如果申请时户口在甲地,而审查登记时户口迁到乙地,则甲地婚姻登记机关可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当事人应在乙地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4、男女双方当事人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初审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和每人2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红或蓝背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和第57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如果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在审查登记期内,当事人如因争执、证件材料缺失等原因未办理成功的,等协商一致或资料齐全后可再次办理;超过审查登记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需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8条至60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档存件一致,涂改无效。XXX婚姻登记中心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XXX婚姻登记中心存档件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附:
1、离婚登记告知事项
2、结婚登记告知事项
离婚登记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你们)的合法权益,请在办理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你们双方离婚完全自愿,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档案,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承诺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你们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完全真实,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书是你们自行提供,是你们双方共同确认并协商达成,婚姻登记机关对此只做形式审查,不对具体内容做实质审查,由协议内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们双方自行承担。协议内容离婚后在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更改。如需变更协议书内容,请你们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领取离婚证后请到各自的户籍公安部门及时更改婚姻状况。
结婚登记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你们)的合法权益,请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四、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八、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领取结婚证后请到各自的户籍公安部门及时更改婚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