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根据急难情形发生的紧迫性和持续时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短期内无法就业或无法返乡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急难情形,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无法支配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二)、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其他家庭财产状况不超过当地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标准的1.5倍。
(三)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
其中,基本医疗费用一般包括6个月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在县级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上述合规医疗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可按20%计入合规医疗费用。
教育费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基本教育费用,主要包括合规的学费和住宿费,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基本居住费指刚性住房承租费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支出。
二、申请受理
(一)、 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非本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应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身份、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核查包括核对部门核查和入户核查两部分。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只需提供急难情况证明材料。
(三)、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
(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其申请救助。
三、申请临时救助,应如实书面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本或暂住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证明;
(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票据等;
(六)火灾、交通等意外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及事故当事人提供的赔偿证据材料;
(七)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办公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做出确认决定,对不予确认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不再重复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程序。
镇区民政部门应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详细填写入户调查记录表,提出审核意见,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审批;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的,报市社会救助办公室审批备案。社会救助办公室对镇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给予回复。
五、发放救助金或实物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到镇(区)民政办领取救助金或实物,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镇民政部门予以回复。
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应在审批结束后的3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特殊情况可先行发放救助物资或现金,后补齐手续。